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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
bet365中文客服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8-12
办事机构: 平阴县民政局
申报条件:

一、人员范围:

1、退出现役的军人;2、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3、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5、国家行政编制工作人员;6、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二、申报资格:

1、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三年内申请评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2、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办理所需证件:

(一)、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3、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4、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5、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6、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服务的其他人员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3、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需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4、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6、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7、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8、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

9、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1、申请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查

1、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2、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伤残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认为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公示:

1)受理评残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2)公示地点为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3、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4、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伤残鉴定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伤残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查

1、市级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2、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级民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给申请人。

(四)省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

1、省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还给申请人。

2、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收费标准: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规定的时间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日
信息编发: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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